看奏章四的辩护剧情有点绷不住了。紧急避险的核心原则是,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。但在法理上,人的生命是无价的,一个人的生命与十人、千人的生命在“法律价值”上是等价的。不存在“为了救10人就可以牺牲1人”的合法依据,同理,也不存在因为牺牲了10人而救下1人,就能给那个幸存者定罪的道理。当然,以上讨论的前提都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自救行为。所以像卫宫切嗣那种“为救多数可牺牲少数”的所谓正义观,根本经不起推敲,稍微学点刑法基础知识就能明白。看到法庭上不断强调“数量”——泛人类史为了自救而消灭了“七个”异闻带——就挺让人难绷的。在我看来,这就像是八具濒死的躯体在争夺唯一一间ICU病房,谁抢到算谁的本事。确实也有“躯体”主动把ICU让给了泛人类史,而泛人类史也确实“肘击”了好几位竞争者。但从现代法学的视角来看,这种事根本上法庭辩论的意义都不大。




换一换 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